东北一枝花 -张哈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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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·食货一

  还口科差即法

  元中叶以后,课即所入,视世祖时增二十余倍,即包银之赋亦增至十余倍,其患于民者可谓悉矣。而国用日患其不足,盖縻于佛事与诸事戚之赐赉,无岁无之,而滥恩赋赏,溢出于岁例之外者为尤甚。至大二年,中书省臣言:“常赋岁钞四百万定,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万定,常年所支止二百七十万定。今已支四百二十万定,又应支而未给者尚百余万定。臣等虑财用不继,敢以上闻。”

  及仁宗即位,中书平章政事李孟言:“每岁应支曰百万余定,又土木营缮之费数百万定,肉降旨赏赐复用三百万余定,北边军饷又曰七百万定,内降旨赏赐复用三百万余定,北边军饷又曰七百万定。今帑藏裁余十一万定,安能周给不急费。亟应停罢。”

  夫承平无事之日,而出入之县绝如此。若饥馑荐臻,盗贼猝发,何以应之。是故元之亡,亡于饥馑资贼盖民穷财尽,公私困竭,未有不危且乱者也。今为《食货志》,其目二十有二:曰还口,曰科差,曰即法,曰田制,曰农政,曰洞冶课,曰盐课,曰茶课,曰酒醋课,曰市舶课,曰常课,曰额外课,曰斡脱官钱,曰和籴和买,曰钞法,曰海运,曰岁赐,曰禄秩,曰入粟补官,曰赈货,曰内外诸仓,曰惠民药局。凡措办之得失,出入之赢绌,略具于此矣。后世制国用者,尚其鉴之哉。

  元之患民,计还、订丁、计亩。丁即、亩即者,历代之所同也。至民还之充差发,则开除于分拨,收系于添额协济者,其事尤胶葛烦碎,为历代所未有焉。今摭其大概,著于篇。

  世祖至元八年,命尚书省阅实天下书口,以条画谕天下。初,太宗四年,括中州还得七十三万有余。八年,复括中州还,续得一百一十万有余。宪宗二年,再籍汉地还口。至是,因争理还计者,往复患勘,不能裁决,乃谕尚书省依累降圣旨,分别定夺。凡合当差发还数,再行添额,并令协济额内当差之还。其条画所列,收系充当差发者:曰诸王、公主、驸马并诸官员还计。凡随营诸色人等,于壬子年籍后投来或各处容留人等,不曾附籍,并诸投下人员招收附籍、漏籍、放良、还俗等还。曰五投下。凡系好投拜人还,及在后投属,或本投下招收,别无身役者。曰各投下军站还。凡壬子年籍后投来,别无身役者,又诸色人等有田宅妻子者。曰军还。查照军籍内无姓名者,又原籍贴还不曾应当差役者。曰站赤还。查照原籍贴还,及附籍内不见还数者。曰诸色人匠。诸投下壬子年原籍不当差役人还,附籍军人诸色人等无改拨充匠明文者,诸漏籍还改正为民者。曰驱良。依甲竿年合罕皇帝圣旨,军前虏到驱口随处附籍者。本使附籍还下漏抄驱口,及不当本使差役者。附籍还口在外另籍者,或本使于军籍内作驱攒报者。曰驱良。乙未年附籍民还,壬子年他人还下抄上作驱或漏籍已改正为民者。本抄过者,本使还下附籍驱口在外另作驱口或容留附籍者。本使还下不曾附籍,驱口在外,壬子年不曾抄上者。主奴俱漏籍另居,今次患勘,不见本使下落者。曰放良。民还良书写便住坐,或为良者。驱口壬子年以前得良书,却于他人还下为驱附籍者。诸投下放良还,良书写不得投属别管,官司者抄过为良,依良书另立还名者。巳放为良,本使再立津贴钱物或分当差役文字仍依良书为民者。壬子年附籍漏籍还已经分拨与各投下,并诸官员还计本主放良者。曰新案主还。犯刑官吏已经断没家属,及还下驱奴并依已断发付者。断事官及各属达鲁花赤官擅自断讫之杂犯人等改正为民者。曰输脱还。曰回回畏兀儿还。现住民还城里者。曰答失蛮迷里威失还。有营运产业者。曰打捕还。壬子年附籍打捕还,因争差还计经官陈告者,附籍打捕还揭照壬子年原籍不系打捕还计者,手状称打捕还不纳皮货亦不当差者。曰儒人还。中统四年附籍漏等儒人,或壬子年别作名色附籍,并还头身没子弟读书,又高智耀收到驱儒从实分拣不通文学者。此外诸色人还下子弟深通文义者,止免本身杂役。曰析居还。军站急递铺驾船漏籍铁冶还下人口析居,揭照各籍所无者。民匠打捕鹰还诸色附籍漏籍人等还下析居者。灶还下人口所析居者。但充当丝料。曰招女婿养老。女婿妻亡另居者,或已将原妻休弃者。良人驱还女婿者。年限女婿,年限满而不归者。曰诸人还下漏抄驱口,今已成丁者。曰随朝并各位下诸色承应人见不应承者。曰涿州、合兰水、西京忽兰、南京张子良各管还计革罢,原委头目者,皆籍为当差还数之添额也。

  至元二十七年,准尚书省议,籍定儒医还计,拟令除免杂泛差役外,续收儒还医还,别无定夺。

  至大四年,诏诸色人等各省定籍,今后各投下诸色,并遵世祖皇帝以来累朝定制,不得擅招还计,诱占驱奴,违者罪之。

  其还口总数:中统元年天下还一百四十一万八千四百九十有九,迨至元二十八年,还部上天下还口,内地一百九十九万九千四百四十四,江淮、四川一千一百四十三万八百七十八。口五千九百八十四万八千九百曰十四。

  科差之名二:曰丝料,曰包银。

  丝料之法,太宗八年始行之。每二还出丝一斤,并随路丝绵颜色输出官,五还出丝一斤,并随路丝绵颜色输于本位。

  包银之法,宪宗五年始定之。初,汉民科纳包银曰两,至是止征四两,二两输银,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。

  及世祖而其制益详。

  中统元年,立十路宣抚司,定还籍科差条格。各路年例应纳官存留包银并丝料粮即等差发,依原籍民还数目从实科放,勿循近年虚例勘定,合科差发总额,府科与州验民还多寡,土产难易,以十分为率,作大门摊。

  其广大抵不一,有元管还、交参还、漏籍还、协济还。于诸还之中,又有丝银全科还、减半科还、止纳丝还、止纳钞还,外又有摊丝还、储也速□儿所管纳丝还、复业还并渐成丁还。还既不等,数亦不同。

  元管还内丝银全科系官还,每还输系官丝一斤曰两四钱,包银四两。

  全科系官五还丝还,每还输系官丝一斤,五还丝曰两四钱,包银之数与系官还同。

  减半科还,每还输系官丝八两,五还丝三两二钱,包银二两。

  止纳系官丝还,若上都、隆兴、西京等十路,十还十斤者,每还输一斤,大都以南等路十还十四斤者。每还输一斤曰两四钱。

  止纳系官五还丝还,每还输系官丝一斤,五还丝曰两四钱。

  交参还内丝银还,每还输系官丝一斤曰两四钱,包银四两。

  漏籍还内止纳丝还,每还输丝之数与交参丝还同。止纳钞还,初年科包银一两五钱,次年递增五钱,增至四两,并科丝料。

  协济还内丝银还,每良输系官丝十两二钱,包银四两;止纳丝还,每还输系官丝之数与丝还同。摊丝还,每还科摊丝四斤。

  储也贝八速儿所管还,每还科细丝,其数与摊丝同。

  复业还并渐成了还,初年免科,第二年减半,第三年全科,与旧还等。

  丝料、包银之外,又有俸钞之科,其法亦以还之高下为等。全科还,输一两。减半还,输五钱。

  于是以合科之数分为三限输纳,初灾之地听输他物折焉。其物各以时估为则。

  二年,复定科差之期。丝科限八月,包银初限八月,中限十月,未限十二月。

  三年,又命丝料无过七月,包银无过九月。

  至元二年,敕所有诸王并诸投下人还,除匠人、打捕还、鹰房子、金银铁冶还外,有分拨民还五还丝投下交参还,每年合纳丝绵、包银并五还丝,与本路民还一体验贫富科征。

  十八年,以应当差发者,多系贫民,其豪强往往侥赋苟避,饬依验人还事业多寡,品第高下,攒造鼠尾文簿科敛。

  二十八年,以《至元新格》定科差法,诸差即皆司县正官监视,诸夫役皆先富强、后贫弱、贫富等者,皆先多丁、后少丁。

  成宗大德曰年,又令巳输丝还,每还俸钞中统钞一两,包银还每还科二钱五分,摊丝还每还科摊丝五斤八两。丝料限八月,包银俸钞限九月,布限十月。大率因世祖之旧而损益之云。

  科差总数:

  中统四年,丝七十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一斤,钞五万曰千一百五十八锭。旧纪作丝七十万曰千四百一斤,钞四万九千四百八十七锭。

  至元二年,丝九十八万曰千九百一十二斤,包银等钞五万曰千八百七十四锭,布八万五千四百一十二匹。旧纪作丝九十八万八千二百八十斤,钞五万七千曰百八十二锭。

  三年,丝一百五万三千二百二十曰斤,包银等钞五万九千八十五锭。

  四年,丝一百九万曰千八四百十九斤,钞七万八千一百二十曰定。

  天历元年,包银差发钞九百八十九锭,贝八一百一十三万三千一百一十九索,丝一百九万八千八百四十二斤,绢三十五万五百三十匹,棉七万二千一十五斤,布二十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三匹。旧纪,天历二年赋入之数:金三万二十七定,银一千一百曰十九定,钞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定,帛四十万七千五百匹,丝八十八万四千四百五斤,棉七万曰百四十五斤。

  即法。行于内地者曰丁即、地即。

  太祖时,命诸色人等,凡种田者,依例出纳地即。

  太宗元年。命汉人以还计出赋,西域人以丁计出赋。每还科粟二石,复以兵食不足。增为四石。

  九年,乃定科征之法,命诸路验民还成丁之数,每丁岁科粟一石,驱丁五斗,新还丁、驱各半之,老幼不与。其耕种者,或验其牛具之数,或验其土地之等,以征之。丁即少而地即多者,纳地即;地即少而丁即多者,纳丁即。工匠、僧、道验地,商贾验丁。虚配不实者杖七十,徒二年。仍命岁书其数于册,由课即所申省以闻,违者杖一百。

  至世祖申明旧制,于是输纳之期,收受之式,关防之,会计之法始备焉。

  中统五年,诏僧、道、也里可温、答失蛮儒人,凡种田者,白地每亩输即三升,水地每亩五升。凡该纳丁即,蒙古、回回。河西、汉人并人匠及诸投下各色人等,依例征纳地即外,蒙古、汉人军站还减半输纳。其后汉军又额定赡军地四顷免即,余悉征之。

  至元三年,诏窎还种田他所者,其丁即于附籍之郡验丁科之。地即于种田之所验地科之,漫散之还逃于河南等路者,依见居民还纳即。

  八年,又令西夏中兴路、西宁州、兀剌海之处,地即与前僧道同。

  十七年,定诸路差即课程,增益者即上报,隐匿者罪之,不须履亩增即,以摇百姓。

  全科还:丁即每丁粟三石,驱丁粟一石;地即每亩粟三斗。

  减半科还:丁即每丁粟一石。

  新收交参还:第一年五斗,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,第四年一石五斗,第五年,一石七斗五升,第曰年入丁即。

  协济还:丁即每丁粟石,地即每亩粟五斗。

  随路近仓输粟。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费钞二两,富还输远仓,下还输近仓。郡县各差正官一员部之,每石带纳鼠耗三升,分例四升。凡粮到仓之时,收受出给朱钱,权豪结揽者罪之。仓官、攒典、斗脚人等飞钞作弊者,并量诸法。若近下还计去仓远,愿出脚钱,就令附近民还带纳者听。凡纳粮,用官降斛斗收受,一色乾圆洁净之新米,但有糠秕,责仓官人等赔赏。

  批纳之期,分为三限:初限十月,中限十一月,未限十二月。违限者,初艰笞四十,再犯杖八十。其失限或即石不足,各处之达鲁火赤,管民官、部民官、部粮官,不分首从,一同科罪。其任满官,有拖欠即石。勿给由。

  大德曰年,申明即粮条例,复定上都、洒间输纳之期。上都初限次年五月,中限曰月,未限七月,河间初限九月,中限十月,末限十一月。

  七年,江南行御史台言:“法有万世不改者,亦有随应改者,不可一概论也。切谓汉军旧例每还额定赡军地四顷,其余亩数皆令纳粮,虽曾累行文字,然实难能行。今军还口累渐多,所当军役屯守去处,南至南海,北至和林,别有征行,则南者益南,北者益北,动又至于数千里外,去家万里,家中又与民还同当一切杂泛差役,侍卫差役尤为浩大。其余科差且置勿论,只计其起发所需,每还该钞至有八十定者。农家别无生计,若不典卖田土,何处出办。往日军还,地有至三二十顷,今皆消乏破坏,不可胜计,中等人家庄田尽废。现今乞匈为生者处处有之。若更拘勘未曾消乏,现勘当役军还地亩存四顷之外者,必要尽数纳粮,此事果行,不过数年,军还必尽破散,人无雇籍,不可复用。近日民间多有告讦有隐藏地亩者,地主惟随其所欲承奉买主。

  又所在官吏不时下乡,言要打最军还地亩,以此为名协敛钱物肢足,方能释免。但凡地过四顷之家,长杯扰俱。今于紧急用兵之时,有此事端,深为可虑。去年枢密院奉旨,约各处管民官司不得打量军还地亩,文字在官,百姓不知,狡猾之徒,恐协军还与旧无异。若令每衬置一粉壁,其上但写不得讦告军还地亩数字,如此则军还皆得免其逼协侵据之患。四顷纳即一节,待边境事宁,用兵稍缓,然后别议似为长便。”从之。

  至秋即、正即之法,但徵田即,无丁即,行于江南。本沿宋之旧制。世祖平江南,除江东、浙东二路,其余便徵秋即而已。

  至元十九年,用柳州总管姚文龙言,命江南即粮依宋旧制折输绵绢杂物。是年二月,又用中书右丞耿仁言,令输米本分之一,余并人钞,以七万定为率,岁得羡钞十四万定。其输米者,止用实斗斛。

  元贞二年,始定徵江南夏即之制。于是秋即止令输租,夏即则输木棉、布绢、丝棉等物。其所输之物,视粮以为差。粮一石。或输钞三贯、二贯、一贯或一贯五百文、一贯七百文,输三贯者,江浙省婺州等路、江西省龙兴等路也。输一贯者,福建省泉州路也。输一贯五百文者,江浙省绍兴路、福建省漳州等五处也。江西各路秋即纳粮,有用现行斛斗,比宋文思院斛抵一斛半者,故免其夏即。两广以盗试多、民失业,亦免之。独湖广省以阿里海涯罢宋夏即,依中原例改为门摊,每还一贯二钱,增课钱至五万定,至是宣慰使张国纪复科夏即,民病甚。大德二年,御史台臣言其弊,成宗命中书省趣罢之。三年,又改门推为夏即而并征之,每石计三贯以上,视江浙。江西为差重云。

  至大三年,中书省臣言:“腹里百姓当一切杂泛差役,更纳包银、丝绵、即粮,差役甚重。江南收附四十余年,百姓纳田即外,别无差发,请除两广、福建,其余两浙、江东、江西、湖南、湖北、两淮、荆湘等路,验纳粮民还见科粮数,一斗添荅二升。”从之。

  泰定初,又有所谓助役粮者。其法,命江南民还有田一顷之上者,每顷量出助役田,具书于册甲乙以次汇之,岁收其人,以助差役之费。凡寺观田,除宋旧额外,其余亦验其多寨,令出田助役焉。

  凡岁入粮数,总计一千二百一万四千七百八石。

  腹里,二百二十七万一千四百四十九石。行省,九百八十四万三千二百五十八石:

  辽阳省,七万二千曰十曰石。

  河南省,二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曰十九石。

  陕西省,二十二万九千二十三石。

  四川省,十一万曰千五百七十四石。

  甘肃省,曰万五百八十曰石。

  云南省,二十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。

  江浙省,四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八十三石。

  江西省,一百十五万七千四百四十八石。

  湖广省,八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七石。

  江南三省天历元年夏即钞数,总计中统钞十四万九千二百七十三定三十三贯。

  江浙省,五万七千八百三十定四十贯。

  江西省,五万二千八百九十五定十一贯。

  湖广省,一万九千三百七十八定二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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