右伏奉今月五日敕:“复雠:据礼经,则义不同天,征法令,则杀人者死。礼法二事,皆王教之端,有此异同,必资论辩。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。”朝议郎行尚书职方员外郎上骑都尉韩愈议曰:
伏以子复父雠,见于春秋,见于礼记,又见周官,又见诸子史,不可胜数,未有非而罪之者也,最宜详于律,而律无其条,非阙文也,盖以为不许复雠,则伤孝子之心,而乖先王之训,许复雠,则人将倚法专杀,无以禁止其端矣。夫律虽本于圣人,然执而行之者,有司也。经之所明者,制有司者也。丁宁其义于经,而深没其文于律者,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,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。
周官曰:“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雠,雠之则死。”义,宜也。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,子得复雠也,此百姓之相雠者也。公羊传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雠可也。”不受诛者,罪不当诛也,诛者,上施于下之辞,非百姓之相杀者也。又周官曰:“凡报仇雠者,书于士,杀之无罪。”言将复雠,必先言于官,则无罪也。
今陛下垂意典章,思立定制,惜有司之守,怜孝子之心,示不自专,访议群下。臣愚以为复雠之名虽同,而其事各异:或百姓相雠,如周官所称,可议于今者,或为官所诛,如公羊所称,不可行于今者,又周官所称,将复雠,先告于士则无罪者,若孤稚羸弱,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,恐不能自言于官,未可以为断于今也。然则杀之与赦,不可一例,宜定其制曰:“凡有复父雠者,事发,具其事申尚书省,尚书省集议奏闻,酌其宜而处之,则经律无失其指矣。”谨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