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北一枝花 -张哈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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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衡·非韩(节选)

王充 王充〔两汉〕

  论者或曰:“魏文式段干木之闾,秦兵为之不至,非法度之功;一功特然,不可常行,虽全国有益,非所贵也。”夫法度之功者,谓何等也?养三军之士,明赏罚之命,严刑峻法,富国强兵,此法度也。案秦之强,肯为此乎?六国之亡,皆灭于秦兵。六国之兵非不锐,士众之力非不劲也,然而不胜,至于破亡者,强弱不敌,众寡不同,虽明法度,其何益哉?使童子变孟贲之意,孟贲怒之,童子操刃与孟贲战,童子必不胜,力不如也。孟贲怒,而童子修礼尽敬,孟贲不忍犯也。秦之与魏,孟贲之与童子也。魏有法度,秦必不畏,犹童子操刃,孟贲不避也。其尊士式贤者之闾,非徒童子修礼尽敬也。夫力少则修德,兵强则奋威。秦以兵强,威无不胜,却军还众,不犯魏境者,贤干木之操,高魏文之礼也。夫敬贤,弱国之法度,力少之强助也。谓之非法度之功,如何?

  高皇帝议欲废太子,吕后患之,即召张子房而取策。子房教以敬迎四皓而厚礼之,高祖见之,心消意沮,太子遂安。使韩子为吕后议,进不过强谏,退不过劲力。以此自安,取诛之道也,岂徒易哉?夫太子敬厚四皓,以消高帝之议,犹魏文式段干木之闾,却强秦之兵也。

译文及注释

译文
  议论者中有人说:“魏文侯到里巷对段干木表示敬意,秦军因此不去攻打魏国,并不是法制的功效。这一功效是特殊情况,不能经常实行。虽然在保全国家方面有好处,也不值得重视。”那么,法制的功能,指的是什么呢?养活三军士兵,明确赏罚法令,严厉刑法,富国强兵,这就是法制。考察秦国强盛,能因为你有法制就不攻打吗?六国灭亡,都灭亡在秦国的军队。六国的军队并非不精锐,士兵的力量也并非不强,然而战不胜,甚至于被打败灭亡,这是因为强弱不相当,多少不一样,即使明确了法制,那又有什么用处呢?假使小孩违背了大力士孟贲的心意,孟贲发怒,小孩持刀跟孟贲对打,小孩肯定不能取胜,因为力量远远不如孟贲。要是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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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充

王充

王充(27—约97),字仲任,会稽上虞人(今属浙江),他的祖先从魏郡元城迁徙到会稽。王充以道家的自然无为为立论宗旨,以“天”为天道观的最高范畴。以“气”为核心范畴,由元气、精气、和气等自然气化构成了庞大的宇宙生成模式,与天人感应论形成对立之势。其在主张生死自然、力倡薄葬,以及反叛神化儒学等方面彰显了道家的特质。他以事实验证言论,弥补了道家空说无着的缺陷。是汉代道家思想的重要传承者与发展者。《论衡》是王充的代表作品,也是中国历史上一部不朽的无神论著作。► 7篇诗文 ► 335条名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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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马二首·其一

刘彻 刘彻〔两汉〕

太一况,天马下,沾赤汗,沫流赭。
志俶傥,精权奇,籋浮云,晻上驰。
体容与,迣万里,今安匹,龙为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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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武传(节选)

班固 班固〔两汉〕

  武字子卿,少以父任,兄弟并为郎。稍迁至栘中厩监。时汉连伐胡,数通使相窥观。匈奴留汉使郭吉、路充国等,前后十余辈。匈奴使来,汉亦留之以相当。天汉元年,且鞮侯单于初立,恐汉袭之,乃曰:“汉天子我丈人行也。”尽归汉使路充国等。武帝嘉其义,乃遣武以中郎将使持节送匈奴使留在汉者,因厚赂单于,答其善意。武与副中郎将张胜及假吏常惠等募士斥候百余人俱,既至匈奴,置币遗单于;单于益骄,非汉所望也。

  方欲发使送武等,会缑王与长水虞常等谋反匈奴中。缑王者,昆邪王姊子也,与昆邪王俱降汉,后随浞野侯没胡中。及卫律所将降者,阴相与谋劫单于母阏氏归汉。会武等至匈奴,虞常在汉时,素与副张胜相知,私候胜曰:“闻汉天子甚怨卫律,常能为汉伏弩射杀之,吾母与弟在汉,幸蒙其赏赐。”张胜许之,以货物与常。

  后月余,单于出猎,独阏氏子弟在。虞常等七十余人欲发,其一人夜亡,告之。单于子弟发兵与战,缑王等皆死,虞常生得。单于使卫律治其事,张胜闻之,恐前语发,以状语武。武曰:“事如此,此必及我,见犯乃死,重负国。”欲自杀,胜、惠共止之。虞常果引张胜。单于怒,召诸贵人议,欲杀汉使者。左伊秩訾曰:“即谋单于,何以复加?宜皆降之。”

  单于使卫律召武受辞。武谓惠等:“屈节辱命,虽生,何面目以归汉!”引佩刀自刺。卫律惊,自抱持武,驰召医。凿地为坎,置煴火,覆武其上,蹈其背以出血。武气绝,半日复息。惠等哭,舆归营。单于壮其节,朝夕遣人候问武,而收系张胜。

  武益愈,单于使使晓武,会论虞常,欲因此时降武。剑斩虞常已,律曰:“汉使张胜谋杀单于近臣,当死。单于募降者赦罪。”举剑欲击之,胜请降。律谓武曰:“副有罪,当相坐。”武曰:“本无谋,又非亲属,何谓相坐?”复举剑拟之,武不动。律曰:“苏君,律前负汉归匈奴,幸蒙大恩,赐号称王,拥众数万,马畜弥山,富贵如此!苏君今日降,明日复然。空以身膏草野,谁复知之!”武不应。律曰:“君因我降,与君为兄弟;今不听吾计,后虽复欲见我,尚可得乎?”武骂律曰:“汝为人臣子,不顾恩义,畔主背亲,为降虏于蛮夷,何以汝为见!且单于信汝,使决人死生;不平心持正,反欲斗两主,观祸败!南越杀汉使者,屠为九郡。宛王杀汉使者,头县北阙。朝鲜杀汉使者,即时诛灭。独匈奴未耳。若知我不降明,欲令两国相攻。匈奴之祸,从我始矣。”

  律知武终不可胁,白单于。单于愈益欲降之。乃幽武置大窖中,绝不饮食。天雨雪。武卧啮雪,与旃毛并咽之,数日不死。匈奴以为神。乃徙武北海上无人处,使牧羝,羝乳乃得归。别其官属常惠等各置他所。武既至海上,廪食不至,掘野鼠去草实而食之。杖汉节牧羊,卧起操持,节旄尽落。积五六年,单于弟於靬王弋射海上。武能网纺缴,檠弓弩,於靬王爱之,给其衣食。三岁余,王病,赐武马畜、服匿、穹庐。王死后,人众徙去。其冬,丁令盗武牛羊,武复穷厄。

  初,武与李陵俱为侍中。武使匈奴,明年,陵降,不敢求武。久之,单于使陵至海上,为武置酒设乐。因谓武曰:“单于闻陵与子卿素厚,故使陵来说足下,虚心欲相待。终不得归汉,空自苦亡人之地,信义安所见乎?前长君为奉车,从至雍棫阳宫,扶辇下除,触柱折辕,劾大不敬,伏剑自刎,赐钱二百万以葬。孺卿从祠河东后土,宦骑与黄门驸马争船,推堕驸马河中溺死,宦骑亡,诏使孺卿逐捕,不得,惶恐饮药而死。来时太夫人已不幸,陵送葬至阳陵。子卿妇年少,闻已更嫁矣。独有女弟二人,两女一男,今复十余年,存亡不可知。人生如朝露,何久自苦如此!陵始降时,忽忽如狂,自痛负汉,加以老母系保宫。子卿不欲降,何以过陵?且陛下春秋高,法令亡常,大臣亡罪夷灭者数十家,安危不可知,子卿尚复谁为乎?愿听陵计,勿复有云。”武曰:“武父子亡功德,皆为陛下所成就,位列将,爵通侯,兄弟亲近,常愿肝脑涂地。今得杀身自效,虽蒙斧钺汤镬,诚甘乐之。臣事君,犹子事父也。子为父死,亡所恨,愿无复再言!”

  陵与武饮数日,复曰:“子卿壹听陵言!”武曰:“自分已死久矣!王必欲降武,请毕今日之欢,效死于前!”陵见其至诚,喟然叹曰:“嗟呼,义士!陵与卫律之罪上通于天!”因泣下沾衿,与武决去。

  昭帝即位,数年,匈奴与汉和亲。汉求武等,匈奴诡言武死。后汉使复至匈奴,常惠请其守者与俱,得夜见汉使,具自陈道。教使者谓单于,言天子射上林中,得雁足有系帛书,言武等在某泽中。使者大喜,如惠语以让单于。单于视左右而惊,谢汉使曰:“武等实在。”(某泽 一作:荒泽)

  单于召会武官属,前以降及物故,凡随武还者九人。武以始元六年春至京师。武留匈奴凡十九岁,始以强壮出,及还,须发尽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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战国策·韩傀相韩

刘向 刘向〔两汉〕

  韩傀相韩,严遂重于君,二人相害也。严遂政议直指,举韩傀之过。韩傀以之叱之于朝。严遂拔剑趋之,以救解。于是严遂惧诛,亡去游,求人可以报韩傀者。至齐,齐人或言:“軹深井里聂政,勇敢士也,避仇隐于屠者之间。”严遂阴交于聂政,以意厚之。聂政问曰:“子欲安用我乎?”严遂曰:“吾得为役之日浅,事今薄,奚敢有请?”于是严遂乃具酒,觞聂政母前。仲子奉黄金百镒,前为聂政母寿。聂政惊,愈怪其厚,固谢严仲子。仲子固进,而聂政谢曰:“臣有老母,家贫,客游以为狗屠,可旦夕得甘脆以养亲。亲供养备,义不敢当仲子之赐。”严仲子辟人,因为聂政语曰:“臣有仇,而行游诸侯众矣。然至齐,闻足下义甚高,故直进百金者,特以为夫人粗粝之费,以交足下之欢,岂敢以有求邪?”聂政曰:“臣所以降志辱身,居市井者,徒幸而养老母。老母在,政身未敢以许人也。”严仲子固让,聂政竟不肯受。然仲子卒备宾主之礼而去。

  久之,聂政母死,既葬,除服。聂政曰:“嗟乎!政乃市井之人,鼓刀以屠,而严仲子乃诸侯卿相也,不远千里,枉车骑而交臣,臣之所以待之至浅鲜矣,未有大功可以称者,而严仲子举百金为亲寿,我虽不受,然是深知政也。夫贤者以感忿睚眦之意,而亲信穷僻之人,而政独安可嘿然而止乎?且前日要政,政徒以老母。老母今以天年终,政将为知已者用。”

  遂西至濮阳,见严仲子曰:“前所以不许仲子者,徒以亲在。今亲不幸,仲子所欲报仇者为谁?”严仲子具告曰:“臣之仇韩相傀。傀又韩君之季父也,宗族盛,兵卫设,臣使人刺之,终莫能就。今足下幸而不弃,请益具车骑壮士,以为羽翼。”政曰:“韩与卫,中间不远,今杀人之相,相又国君之亲,此其势不可以多人。多人不能无生得失,生得失则语泄,语泄则韩举国而与仲子为雠也,岂不殆哉!”遂谢车骑人徒,辞,独行仗剑至韩。

  韩适有东孟之会,韩王及相皆在焉,持兵戟而卫者甚众。聂政直入,上阶刺韩傀。韩傀走而抱哀侯,聂政刺之,兼中哀侯,左右大乱。聂政大呼,所杀者数十人。因自皮面抉眼,自屠出肠,遂以死。韩取聂政尸于市,县购之千金。久之莫知谁子。

  政姊闻之,曰:“弟至贤,不可爱妾之躯,灭吾弟之名,非弟意也。”乃之韩。视之曰:“勇哉!气矜之隆。是其轶贲、育而高成荆矣。今死而无名,父母既殁矣,兄弟无有,此为我故也。夫爱身不扬弟之名,吾不忍也。”乃抱尸而哭之曰:“此吾弟轵深井里聂政也。”亦自杀于尸下。

  晋、楚、齐、卫闻之曰:“非独政之能,乃其姊者,亦列女也。”聂政之所以名施于后世者,其姊不避菹醢之诛,以扬其名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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