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谓侍臣曰:“朕以死刑至重,故令三覆奏,盖欲思之详熟故也。而有司须臾之间,三覆已讫。又,古刑人,君为之彻乐减膳。朕庭无常设之乐,然常为之不啖酒肉,但未有著令。又,百司断狱,唯据律文,虽情在可矜,而不敢违法,其间岂能尽无冤乎!”丁亥,制:“决死囚者,二日中五覆奏,下诸州者三覆奏;行刑之日,尚食勿进酒肉,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。皆令门下覆视。有据法当死而情可矜者,录状以闻。”由是全活甚众。其五覆奏者,以决前一二日,至决日又三覆奏;唯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。
己亥,朝集使利州都督武士彟等复上表请封禅,不许。
壬寅,上幸骊山温汤;戊申,还宫。
上谓执政曰:“朕常恐因喜怒妄行赏罚,故欲公等极谏。公等亦宜受人谏,不可以己之所欲,恶人违之。苟自不能受谏,安能谏人?”康国求内附。上曰:“前代帝王,好招来绝域,以求服远之名,无益于用而糜弊百姓。今康国内附,傥有急难,于义不得不救。师行万里,岂不疲劳!劳百姓以取虚名,朕不为也。”遂不受。
谓侍臣曰:“治国如治病,病虽愈,尤宜将护,倘遽自放纵,病复作,则不可救矣。今中国幸安,四夷俱服,诚自古所希,然朕日慎一日,唯惧不终,故欲数闻卿辈谏争也。”魏征曰:“内外治安,臣不以为喜,唯喜陛下居安思危耳。”
上尝与侍臣论狱,魏征曰:“炀帝时尝有盗发,帝令于士澄捕之,少涉疑似,皆拷讯取服,凡二千馀人,帝悉令斩之。大理丞张元济怪其多,试寻其状,内五人尝为盗,馀皆平民;竟不敢执奏,尽杀之。”上曰:“此岂唯炀帝无道,其臣亦不尽忠。君臣如此,何得不亡?公等宜戒之!”
译文
唐太宗对侍臣说:“我认为死刑是非常重大的事情,所以下令要三次复审,这是为了更仔细地考虑,避免误判。但现在有关部门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三次复审。另外,古代处决犯人时,君主会停止奏乐和减少膳食以示哀悼。我虽然没有常设的宫廷音乐,但每当有处决犯人的事情,我都会不喝酒不吃肉,只是没有明文规定。再者,百官在审判案件时,只依据法律条文,即使案情中有值得同情的地方,也不敢违背法律,这样一来,怎么可能完全没有冤案呢!”于是,在丁亥日,唐太宗颁布命令:“判处死刑的囚犯,在京师的要两天内复审五次,在各州的要复审三次;处决犯人的当天,御膳房不得提供酒肉,内教坊和太常寺也不得奏乐。这些都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