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一
有屠人货肉归,日已暮,欻一狼来,瞰担上肉,似甚垂涎,随尾行数里。屠惧,示之以刃,少却;及走,又从之。屠无计,思狼所欲者肉,不如姑悬诸树而早取之。遂钩肉,翘足挂树间,示以空担。狼乃止。屠归。昧爽,往取肉,遥望树上悬巨物,似人缢死状。大骇,逡巡近视之,则死狼也。仰首细审,见狼口中含肉,钩刺狼腭,如鱼吞饵。时狼皮价昂,直十余金,屠小裕焉。缘木求鱼,狼则罹之,是可笑也。
其二
一屠晚归,担中肉尽,止有剩骨。途中两狼,缀行甚远。
屠惧,投以骨。一狼得骨止,一狼仍从。复投之,后狼止而前狼又至。骨已尽矣,而两狼之并驱如故。
屠大窘,恐前后受其敌。顾野有麦场,场主积薪其中,苫蔽成丘。屠乃奔倚其下,弛担持刀。狼不敢前,眈眈相向。
少时,一狼径去,其一犬坐于前。久之,目似瞑,意暇甚。屠暴起,以刀劈狼首,又数刀毙之。方欲行,转视积薪后,一狼洞其中,意将隧入以攻其后也。身已半入,止露尻尾。屠自后断其股,亦毙之。乃悟前狼假寐,盖以诱敌。
狼亦黠矣,而顷刻两毙,禽兽之变诈几何哉?止增笑耳。
其三
一屠暮行,为狼所逼。道旁有夜耕所遗行室,奔入伏焉。狼自苫中探爪入。屠急捉之,令不可去。但思无计可以死之。惟有小刀不盈寸,遂割破狼爪下皮,以吹豕之法吹之。极力吹移时,觉狼不甚动,方缚以带。出视,则狼胀如牛,股直不能屈,口张不得合。遂负之以归。
非屠,乌能作此谋也!
三事皆出于屠;则屠人之残暴,杀狼亦可用也。
予再莅吴将四载,欲访姑苏如未果。丙子五月廿四日,雨后,自胥江泛舟出日晖桥,观农夫插莳,妇子满田塍,泥滓被体,桔槔与歌声相答,其劳苦殊甚。
迤逦过横塘,群峰翠色欲滴。未至木渎二里许,由别港过两小桥,遂抵如下。山高尚不敌虎丘,望之又一荒阜耳。舍舟乘竹舆,缘山麓而东,稍见村落,竹树森蔚,稻畦相错如乡。山腰小赤壁,水石颇幽,仿佛虎丘剑池。夹道稚松丛棘,薝葡点缀其间如残雪,香气扑鼻。时正午,赤日炎歊,从者皆喘汗。予兴愈豪,褰衣贾勇如猿踏而上。陟其巅,黄沙平衍,南北十馀丈,阔数丈,相会即胥台故址也,颇讶不逮所闻。吾友汪钝翁《记》称:“方石中穿,传为吴王用以竿旌者”。又“矮松寿藤,类一二百年物”。今皆无有。独见震泽掀夭陷日,七十二峰出没于晴云皛淼中。环望穹窿、灵岩、尧峰诸山一一献奇于台之左右。而霸业销沉,美人黄土欲问夫差之遗迹,而山中无人能言之者,不禁三叹。
从山北下,抵留云庵。庵小,有泉石,僧贫而无世法酌泉烹茗以进。山中方采杨梅,买得一筐,众皆饱啖,仍携其馀返舟中。时已薄暮,饭罢,乘风容与而归。
待行者,幼子筠、孙韦金、外孙侯晸。六日前,子至方应该北上,不得与同游。赋诗纪事,怅然者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