鱼,我所欲也;熊掌,亦我所欲也。二者不可得兼,舍鱼而取熊掌者也。生,亦我所欲也;义,亦我所欲也。二者不可得兼,舍生而取义者也。生亦我所欲,所欲有甚于生者,故不为苟得也;死亦我所恶,所恶有甚于死者,故患有所不辟也。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,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?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,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?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,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。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,所恶有甚于死者。非独贤者有是心也,人皆有之,贤者能勿丧耳。
一箪食,一豆羹,得之则生,弗得则死。呼尔而与之,行道之人弗受;蹴尔而与之,乞人不屑也。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,万钟于我何加焉!为宫室之美、妻妾之奉、所识穷乏者得我与?乡为身死而不受,今为宫室之美为之;乡为身死而不受,今为妻妾之奉为之;乡为身死而不受,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:是亦不可以已乎?此之谓失其本心。 (与 同:欤)
译文
鱼是我所想要的,熊掌也是我所想要的,如果这两种东西不能同时具有,那么我就只好舍弃鱼而选取熊掌了。生命是我所想要的,道义也是我所想要的,如果这两样东西不能同时都具有,那么我就只好牺牲生命而选取道义了。生命是我所想要的,但我所想要的还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,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。死亡是我所厌恶的,但我所厌恶的还有超过死亡的事,因此有的灾祸我也不躲避。假如人们所想要的东西没有能比生命更重要的,那么凡是能够用来保全生命的手段,哪一样不可以采用呢?如果人们所厌恶的事情没有超过死亡的,那么一切可以躲避祸患的办法为什么不可以做呢?采用某种手段就能够活命,但是有的人却不肯采用;采用某
一、重点字解释
1、鱼,我所欲也。欲:喜爱的,想要的
2、二者不可得兼。兼:同时
3、生亦我所欲也。生:生命
4、所欲者有甚于生者。甚:超过
5、故不为苟得也。苟得:苟且偷生
6、故患有所不辟也。患:祸患、灾难辟:通“避”,躲避
7、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。 如使:假使
8、非独贤者有是心也。是:这种
9、贤者能勿丧耳。勿:不丧:丢掉、丧失
10、呼尔而与之。呼:吆喝、呵斥与:给
11、蹴尔而与之。蹴:用脚踩踏
12、乞人不屑也。不屑:因轻视而不肯接受
13、万
《鱼我所欲也》选自《孟子·告子上》,论述了孟子的一个重要主张:义重于生,当义和生不能两全时应该舍生取义。
孟子认为自己做了坏事感到耻辱,别人做了坏事感到厌恶,这就是义;义是有道德的君子所必须遵循的正路。
孟子先用人们生活中熟知的具体事物打了一个比方:鱼是我想得到的,熊掌也是我想得到的,在两者不能同时得到的情况下,我宁愿舍弃鱼而要熊掌;生命是我所珍爱的,义也是我所珍爱的,在两者不能同时得到的情况下,我宁愿舍弃生命而要义。孟子把生命比作鱼,把义比作熊掌,认为义比生命更珍贵就像熊掌比鱼更珍贵一样,这样就很自然地引出了“舍生取义”的主张。这个主张是全篇
《鱼我所欲也》是孟子以他的性善论为依据,对人的生死观进行深入讨论的一篇代表作,出自《孟子·告子上》。为了把道理说得深入浅出、生动有趣,作者多用比喻,本篇以具体的鱼和熊掌比喻抽象的“生”和“义”,同时,他也使用排比的修辞手法加强了气势,增强了感情。
文章强调“正义”比“生命”更重要,主张舍生取义。作者认为人应该保持善良的本性,加强平时的修养及教育,不做有悖礼仪的事,他认为这一思想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修养的精华。全文气势充沛,感情强烈,生动活泼,表现了孟子雄辩、善辩的才华,也充分体现了孟子大义凛然的个性。
本文节选自《孟子·告子上》。《告子上》的主要内容是阐明“性善说”,即人性里天生就有向善的种子,所谓“恻隐之心,人皆有之;羞恶之心,人皆有之;恭敬之心,人皆有之;是非之心,人皆有之”。这种善的天性,就是人的“本心”。“本心”不可小视,因为它们分别是仁义礼智这几种道德的萌芽形态:“恻隐之心,仁之端也;羞恶之心,义之端也;辞让(意近“恭敬”)之心,礼之端也;是非之心,智之端也。”人应该推求本心,顺着“本心”的方向发展,并将它发扬光大,从而成为道德上完善的人。
放到《告子上》全文里看,本文讲的是每个人都有“本心”,无论在什么情况下,人都应该保有自己的“本心”。只要“本心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