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北一枝花 -张哈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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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丘丈人

《吕氏春秋·疑似》‌〔先秦〕

  世传黎丘有奇鬼,喜效人之子侄昆弟之状。邑丈人有之市而醉归者,黎丘之鬼效其子之状,扶而道苦之。丈人归,酒醒,而诮其子曰:“吾为汝父也,岂谓不慈哉!我醉,汝道苦我,何故?”其子泣而触地曰:“孽矣!无此事也。昔也往责于东邑,人可问也。”其父信之,曰:“嘻!是必夫奇鬼也。我固尝闻之矣。”明日,故复饮于市,欲遇而刺杀之。其真子恐其父醉而不能反也,遂迎之。丈人望其真子,以为奇鬼,拔剑而刺杀之。丈人之智惑于似其真子,而杀其真子。

译文及注释

译文
  世传黎丘那儿有个怪物,喜欢变成别人子侄兄弟的模样。乡里有位老人在集市上醉酒而归,在回家的山道途中,那个怪物变成他儿子的模样上前搀扶着他走路,并且不断地作弄他。老人回到家里,酒醒后叫来儿子责骂:“我是你的父亲,平日对你那么慈爱,我喝醉了酒,你却在路上折磨我,这是为什么呢?”他的儿子听后边哭边跪在地上磕着头说:“冤枉啊!这是根本没有的事。我昨天到东乡讨债去了,你可以亲自去问问。”他相信了儿子,说:“嘻!这事一定是那个奇鬼在作怪,我早就听说过它!”第二天,老人又到集市喝醉了酒返回,准备遇见怪物时把它杀死。他的儿子担心他喝醉不能回家,就去途中接他。老人望见儿子,以为又是那怪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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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析

  本文以黎丘奇鬼效人作祟的寓言故事,揭示“疑似之迹不可不察”的哲理。首次遇鬼后,丈人虽识破鬼计却仅“复饮刺鬼”,说明他迷信经验而疏于辨察;真子“迎父”的孝行反被误判为鬼魅,终致理性沦丧、酿成杀子惨剧。作者以“鬼效人形”喻指社会乱象中真伪杂糅的复杂性,借丈人之愚警示世人:若仅凭直觉或经验轻断是非,纵有诛邪之心,亦将堕入自我蒙蔽的深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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臧哀伯谏纳郜鼎

左丘明 左丘明〔先秦〕

  夏四月,取郜大鼎于宋,纳于大庙,非礼也。

  臧哀伯谏曰:“君人者,将昭德塞违,以临照百官;犹惧或失之,故昭令德以示子孙。是以清庙茅屋,大路越席,大羹不致,粢食不凿,昭其俭也;衮冕黻珽,带裳幅舄,衡紞纮綖,昭其度也;藻率鞞鞛,鞶厉游缨,昭其数也;火龙黼黻,昭其文也;五色比象,昭其物也;钖鸾和铃,昭其声也;三辰旂旗,昭其明也。夫德,俭而有度,登降有数。文物以纪之,声明以发之,以临照百官,百官于是乎戒惧,而不敢易纪律。今灭德立违,而置其赂器于大庙,以明示百官。百官象之,其又何诛焉?国家之败,由官邪也;官之失德,宠赂章也。郜鼎在庙,章孰甚焉?武王克商,迁九鼎于雒邑,义士犹或非之,而况将昭违乱之赂器于大庙。其若之何?”公不听。

  周内史闻之,曰:“臧孙达其有后于鲁乎!君违,不忘谏之以德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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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爱

墨子 墨子〔先秦〕

  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,必知乱之所自起,焉能治之;不知乱之所自起,则不能治。譬之如医之攻人之疾者然,必知疾之所自起,焉能攻之;不知疾之所自起,则弗能攻。治乱者何独不然?必知乱之所自起,焉能治之;不知乱之所自起,则弗能治。

  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,不可不察乱之所自起。当察乱何自起?起不相爱。臣子之不孝君父,所谓乱也。子自爱,不爱父,故亏父而自利;弟自爱,不爱兄,故亏兄而自利;臣自爱,不爱君,故亏君而自利。此所谓乱也。虽父之不慈子,兄之不慈弟,君之不慈臣,此亦天下之所谓乱也。父自爱也,不爱子,故亏子而自利;兄自爱也,不爱弟,故亏弟而自利;君自爱也,不爱臣,故亏臣而自利。是何也?皆起不相爱。虽至天下之为盗贼者,亦然。盗爱其室,不爱异室,故窃异室以利其室;贼爱其身,不爱人,故贼人以利其身。此何也?皆起不相爱。虽至大夫之相乱家、诸侯之相攻国者,亦然。大夫各爱其家,不爱异家,故乱异家以利其家;诸侯各爱其国,不爱异国,故攻异国以利其国。天下之乱物,具此而已矣。

  察此何自起?皆起不相爱。若使天下兼相爱,爱人若爱其身,犹有不孝者乎?视父兄与君若其身,恶施不孝?犹有不慈者乎?视弟子与臣若其身,恶施不慈?故不孝不慈亡。犹有盗贼乎?视人之室若其室,谁窃?视人身若其身,谁贼?故盗贼有亡。犹有大夫之相乱家、诸侯之相攻国者乎?视人家若其家,谁乱?视人国若其国,谁攻?故大夫之相乱家、诸侯之相攻国者有亡。若使天下兼相爱,国与国不相攻,家与家不相乱,盗贼无有,君臣父子皆能孝慈,若此则天下治。

  故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,恶得不禁恶而劝爱?故天下兼相爱则治,交相恶则乱。故子墨子曰不可以不劝爱人者,此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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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章算术·卷六(节选)

佚名 佚名〔先秦〕

  今有客马,日行三百里。客去忘持衣。日已三分之一,主人乃觉。持衣追及, 与之而还;至家视日四分之三。问主人马不休,日行几何?答曰:七百八十里。

  术曰:置四分日之三,除三分日之一,半其余,以为法。〔按:此术“置四分日之三,除三分日之一”者,除,其减也。减之余,有 十二分之五,即是主人追客还用日率也。去其还,存其往。率之者,子不可半,故倍母,二十四分之五。是为主人 与客均行用日之率也。〕

  副置法,增三分日之一。〔法二十四分之五者,主人往追用日之分也。三分之一者,客去主人未觉之 前独行用日之分也。并连此数,得二十四分日之十三,则主人追及前用日之分也。是为客用日率也。然则主人用日率者,客马行率也;客用日率者,主人马行率也。母同则子齐,是为客马行率五,主人马行率十三。于今有术,三百里为所有数, 十三为所求率,五为所有率,而今有之,即得也。〕

  以三百里乘之,为实。实如法,得主人马一日行。〔欲知主人追客所行里者,以三百里乘客用日分子十三,以母二十四而一, 得一百六十二里半。以此乘客马与主人均行日分母二十四,如客马与主人均行用 日分子五而一,亦得主人马一日行七百八十里也。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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