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490—1540)明苏州府吴县人,字勉之,号五岳。黄鲁曾弟。通《尔雅》。嘉靖十年,以《春秋》魁乡榜,而会试累不第。从王守仁、湛若水游,又学诗于李梦阳,以任达跅弛终其身。有《西洋朝贡典录》、《拟诗外传》、《客问》、《骚苑》、《五岳山人集》等。
博鸡者,袁人,素无赖,不事产业,日抱鸡呼少年博市中。任气好斗,诸为里侠者皆下之。
元至正间,袁有守多惠政,民甚爱之。部使者臧新贵,将按郡至袁。守自负年德易之,闻其至,笑曰:“臧氏之子也。”或以告臧,臧怒,欲中守法。会袁有豪民尝受守杖,知使者意嗛守,即诬守纳己赇。使者遂逮守,胁服,夺其官。袁人大愤,然未有以报也。
一日,博鸡者遨于市。众知有为,因让之曰:“若素名勇,徒能藉贫孱者耳,彼豪民恃其资,诬去贤使君,袁人失父母;若诚丈夫,不能为使君一奋臂耶?”博鸡者曰:“诺。”即入闾左,呼子弟素健者,得数十人,遮豪民于道。豪民方华衣乘马,从群奴而驰,博鸡者直前捽下,提殴之。奴惊,各亡去。乃褫豪民衣自衣,复自策其马,麾众拥豪民马前,反接,徇诸市。使自呼曰:“为民诬太守者视此!”一步一呼,不呼则杖,其背尽创。豪民子闻难,鸠宗族童奴百许人,欲要篡以归。博鸡者逆谓曰:“若欲死而父,即前斗。否则阖门善俟。吾行市毕,即归若父,无恙也。”豪民子惧遂杖杀其父,不敢动,稍敛众以去。袁人相聚从观,欢动一城。郡录事骇之,驰白府。府佐快其所为,阴纵之不问。日暮,至豪民第门,捽使跪,数之曰:“若为民不自谨,冒使君,杖汝,法也;敢用是为怨望,又投间蔑污使君,使罢。汝罪宜死,今姑贷汝。后不善自改,且复妄言,我当焚汝庐、戕汝家矣!”豪民气尽,以额叩地,谢不敢。乃释之。
博鸡者因告众曰:“是足以报使君未耶?”众曰:“若所为诚快,然使君冤未白,犹无益也。”博鸡者曰:“然。”即连楮为巨幅,广二丈,大书一“屈”字,以两竿夹揭之,走诉行御史台。台臣弗为理。乃与其徒日张“屈”字游金陵市中。台臣惭,追受其牒,为复守官而黜臧使者。
方是时,博鸡者以义闻东南。
高子曰:余在史馆,闻翰林天台陶先生言博鸡者之事。观袁守虽得民,然自喜轻上,其祸非外至也。臧使者枉用三尺,以仇一言之憾,固贼戾之士哉!第为上者不能察,使匹夫攘袂群起,以伸其愤,识者固知元政紊弛,而变兴自下之渐矣。
臣祖英九岁失怙,惟慈亲鞠育,逮长知训,冀或用世,以酬罔极之恩,臣之志也。向叨食元祿,为何左丞参佐,适值三山强寇,剽掠广城,一门妻女,死节五人;而老母陈氏,为所拘囚。臣祖英隐忍不能即死,其有愧石苞殉国也多矣。
兹遇圣朝维新,征讨不服,率土效顺,咸蒙嘉休。乃者三山逆寇,悉婴铁锁,臣母得以生还,虽臣祖英不孝之罪固所难逃,而得以展区区乌哺情私者,陛下之赐也。臣母子离散复完,白骨复肉,铭感圣德,彻于肝肺,虽九死其能报耶!陛下又复甄录,寄以民社,此正臣殒首效命之秋也。而臣俯顾自惭,不敢拜命者,以罪戾已深,不宜职在民牧。
钦惟圣朝,以孝道治天下,禄秩不容及不孝之徒;以仁心怀远人,匹夫无有不获之愿。况臣事元朝,叨为元臣,幸已逃诛。母年逾耄,孤苦特甚。尤宜恻怛而钦恤者也。伏望圣慈,收回成命,矜其爱日之短,俾遂归养之图,则臣母子拭目清平,讴歌德泽,为赐多矣。
今臣四十有九,老母年八十有一。鹤发垂堂,西山之日已薄;弃亲赴任,不孝之罪弥深。苟违亲而事主,陛下安所用之?果尽奉欢之期,然后复求仕进,以尽忠罄节,非惟遂人子之私,亦圣朝孝理之道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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