译文
从前有个人,丢失了一把斧子。他怀疑是邻居家的儿子偷去了,观察那人走路的样子,像是偷斧子的;看那人的神色表情,也像是偷斧子的;听他的言谈话语,更像是偷斧子的,那人的一言一行,一举一动,无不像偷斧子的。
不久之后,丢斧子的人在山谷里掘出了那把斧子,再留心察看邻居家的儿子,就觉得他无论是神态还动作都不像偷斧子的了。
变的不是邻居的儿子,而是自己的心态。变的原因也没有其他,是被偏见所蒙蔽。
注释
亡:丢失。
意:怀疑。
视:看。
行步:行走
颜色:脸上的神色表情。
俄而:不
此文生动揭示了主观偏见对人的判断产生的巨大影响。起初,失斧者因先入为主的猜疑,将邻居之子的一举一动都视为偷斧的表现,体现了心理暗示下的认知扭曲;而找到斧头后,同样的行为举止却不再被视作偷窃,是真相大白后认知的逆转。故事结尾指出,变化的不是邻居之子,而是失斧者的心态,这归因于内心的偏见与无端指责。这则寓言故事警示人们应避免主观臆断,处理事情、考虑问题、判断是非,都应该实事求是,尊重客观事实。
列子(大约公元前450年—公元前375年即战国年间,享年75岁),战国前期道家代表人物。名寇,又名御寇(“列子”是后人对他的尊称),华夏族,周朝郑国圃田(今河南省郑州市)人,古帝王列山氏之后。先秦天下十豪之一,著名的道学者、思想家、哲学家、文学家、教育家。对后世哲学、美学、文学、科技、养生、乐曲、宗教影响非常深远。著有《列子》,其学说本于黄帝老子,归同于老、庄。创立了先秦哲学学派贵虚学派(列子学)。是介于老子与庄子之间道家学派承前启后的重要传承人物。
今有一人,入人园圃,窃其桃李,众闻则非之,上为政者得则罚之。此何也?以亏人自利也。至攘人犬豕鸡豚者,其不义又甚入人园圃窃桃李。是何故也?以亏人愈多,其不仁兹甚,罪益厚。至入人栏厩,取人马牛者,其不仁义又甚攘人犬豕鸡豚。此何故也?以其亏人愈多。苟亏人愈多,其不仁兹甚,罪益厚。至杀不辜人也,扡其衣裘,取戈剑者,其不义又甚入人栏厩,取人马牛。此何故也?以其亏人愈多。苟亏人愈多,其不仁兹甚矣,罪益厚。当此,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,谓之不义。今至大为不义攻国,则弗知非,从而誉之,谓之义,此可谓知义与不义之别乎?
杀一人,谓之不义,必有一死罪矣。若以此说往,杀十人,十重不义,必有十死罪矣;杀百人,百重不义,必有百死罪矣。当此,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,谓之不义。今至大为不义攻国,则弗知非,从而誉之,谓之义。情不知其不义也,故书其言以遗后世;若知其不义也,夫奚说书其不义以遗后世哉?
今有人于此,少见黑曰黑,多见黑曰白,则必以此人为不知白黑之辩矣;少尝苦曰苦,多尝苦曰甘,则必以此人为不知甘苦之辩矣。今小为非,则知而非之;大为非攻国,则不知非,从而誉之,谓之义:此可谓知义与不义之辩乎?是以知天下之君子也,辩义与不义之乱也。
夏四月戊午,晋侯使吕相绝秦,曰:“昔逮我献公及穆公相好,戮力同心,申之以盟誓,重之以昏姻。天祸晋国,文公如齐,惠公如秦。无禄,献公即世。穆公不忘旧德,俾我惠公用能奉祀于晋。又不能成大勋,而为韩之师。亦悔于厥心,用集我文公。是穆之成也。
“文公躬擐甲胄,跋履山川,逾越险阻,征东之诸侯,虞、夏、商、周之胤,而朝诸秦,则亦既报旧德矣。郑人怒君之疆埸,我文公帅诸侯及秦围郑。秦大夫不询于我寡君,擅及郑盟。诸侯疾之,将致命于秦。文公恐惧,绥靖诸侯,秦师克还无害,则是我有大造于西也。
“无禄,文公即世;穆为不吊,蔑死我君,寡我襄公,迭我肴地,奸绝我好,伐我保城。殄灭我费滑,散离我兄弟,挠乱我同盟,倾覆我国家。我襄公未忘君之旧勋,而惧社稷之陨,是以有淆之师。犹愿赦罪于穆公,穆公弗听,而即楚谋我。天诱其衷,成王陨命,穆公是以不克逞志于我。
“穆、襄即世,康、灵即位。康公,我之自出,又欲阙翦我公室,倾覆我社稷,帅我蝥贼,以来荡摇我边疆,我是以有令狐之役。康犹不悛,入我河曲,伐我涑川,俘我王官,翦我羁马,我是以有河曲之战。东道之不通,则是康公绝我好也。
“及君之嗣也,我君景公引领西望曰:‘庶抚我乎!’君亦不惠称盟,利吾有狄难,入我河县,焚我箕、郜,芟夷我农功,虔刘我边垂,我是以有辅氏之聚。君亦悔祸之延,而欲徼福于先君献、穆,使伯车来命我景公曰:‘吾与女同好弃恶,复脩旧德,以追念前勋。’言誓未就,景公即世,我寡君是以有令狐之会。君又不祥,背弃盟誓。白狄及君同州,君之仇雠,而我昏姻也。君来赐命曰:‘吾与女伐狄。’寡君不敢顾昏姻。畏君之威,而受命于吏。君有二心于狄,曰:‘晋将伐女。’狄应且憎,是用告我。楚人恶君之二三其德也,亦来告我曰:‘秦背令狐之盟,而来求盟于我:“昭告昊天上帝、秦三公、楚三王曰:‘余虽与晋出入,余唯利是视。’”不榖恶其无成德,是用宣之,以惩不壹。’诸侯备闻此言,斯是用痛心疾首,暱就寡人。寡人帅以听命,唯好是求。君若惠顾诸侯,矜哀寡人,而赐之盟,则寡人之愿也,其承宁诸侯以退,岂敢徼乱?君若不施大惠,寡人不佞,其不能以诸侯退矣。敢尽布之执事,俾执事实图利之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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