芙蕖与草本诸花似觉稍异,然有根无树,一岁一生,其性同也。谱云:“产于水者曰草芙蓉,产于陆者曰旱莲。”则谓非草木不得矣。予夏季倚此为命者,非故效颦于茂叔而袭成说于前人也。以芙蕖之可人,其事不一而足,请备述之。
群葩当令时,只在花开之数日,前此后此皆属过而不问之秋矣。芙蕖则不然。芙蕖自荷钱出水之日,便为点缀绿波;及其茎叶既生,则又日高日上,日上日妍。有风既作飘飖之态,无风亦呈袅娜之姿,是我于花之未开,先享无穷逸致矣。迨至菡萏成花,娇姿欲滴,后先相继,自夏徂秋,此则在花为分内之事,在人为应得之资者也。及花之既谢,亦可告无罪于主人矣;乃复蒂下生蓬,蓬中结实,亭亭独立,犹似未开之花,与翠叶并擎,不至白露为霜而能事不已。此皆言其可目者也。
可鼻,则有荷叶之清香,荷花之异馥;避暑而暑为之退,纳凉而凉逐之生。
至其可人之口者,则莲实与藕皆并列盘餐而互芬齿颊者也。
只有霜中败叶,零落难堪,似成弃物矣;乃摘而藏之,又备经年裹物之用。
是芙蕖也者,无一时一刻不适耳目之观,无一物一丝不备家常之用者也。有五谷之实而不有其名,兼百花之长而各去其短,种植之利有大于此者乎? 予四命之中,此命为最。无如酷好一生。竟不得半亩方塘为安身立命之地。仅凿斗大一池,植数茎以塞责,又时病其漏。望天乞水以救之,殆所谓不善养生而草菅其命者哉。
人未有不乐为治平之民者也,人未有不乐为治平既久之民者也。治平至百余年,可谓久矣。然言其户口,则视三十年以前增五倍焉,视六十年以前增十倍焉,视百年、百数十年以前不啻增二十倍焉。
试以一家计之:高、曾之时,有屋十间,有田一顷,身一人,娶妇后不过二人。以二人居屋十间,食田一顷,宽然有余矣。以一人生三计之,至子之世而父子四人,各娶妇即有八人,八人即不能无拥作之助,是不下十人矣。以十人而居屋十间,食田一顷,吾知其居仅仅足,食亦仅仅足也。子又生孙,孙又娶妇,其间衰老者或有代谢,然已不下二十余人。以二十余人而居屋十间,食田一顷,即量腹而食,度足而居,吾以知其必不敷矣。又自此而曾焉,自此而玄焉,视高、曾时口已不下五六十倍,是高、曾时为一户者,至曾、元时不分至十户不止。其间有户口消落之家,即有丁男繁衍之族,势亦足以相敌。或者曰:“高、曾之时,隙地未尽辟,闲廛未尽居也。”然亦不过增一倍而止矣,或增三倍五倍而止矣,而户口则增至十倍二十倍,是田与屋之数常处其不足,而户与口之数常处其有余也。又况有兼并之家,一人据百人之屋,一户占百户之田,何怪乎遭风雨霜露饥寒颠踣而死者之比比乎?
曰:天地有法乎?曰:水旱疾疫,即天地调剂之法也。然民之遭水旱疾疫而不幸者,不过十之一二矣。曰:君、相有法乎?曰:使野无闲田,民无剩力,疆土之新辟者,移种民以居之,赋税之繁重者,酌今昔而减之,禁其浮靡,抑其兼并,遇有水旱疾疫,则开仓廪,悉府库以赈之,如是而已,是亦君、相调剂之法也。
要之,治平之久,天地不能不生人,而天地之所以养人者,原不过此数也;治平之久,君、相亦不能使人不生,而君、相之所以为民计者,亦不过前此数法也。然一家之中有子弟十人,其不率教者常有一二,又况天下之广,其游惰不事者何能一一遵上之约束乎?一人之居以供十人已不足,何况供百人乎?一人之食以供十人已不足,何况供百人乎?此吾所以为治平之民虑也。